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41342.24元及至2020年6月25日止的未付利息2127.89元、罚息1539.79元;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逾期罚息(以43470.13元作为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17.4%计算);

三、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就***名下哈弗牌汽车(发动机号为1825132836、车架号为LGWEF4A57JF48968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0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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