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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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护理费15019.2元、误工费30038.4元、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811元、残疾赔偿金9631.4元,合计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676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359320.6元、鉴定费4060元,合计377641.96元的50%,即188820.98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医疗费676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359320.6元、鉴定费4060元,合计377641.96元的50%,即188820.98元; 四、***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2元,由***负担697元,***负担697元,***负担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