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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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止的利息为2119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一经生效,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对义务人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