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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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甘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才让东治与第三人芦啟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再审申请人索南尖措车辆维修费100700元。 二、驳回再审申请人索南尖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1.52元,由被申请人才让东治与第三人芦啟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