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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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昌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昌平分公司保安服务费17032元; 二、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昌平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保安服务费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保安服务费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保安服务费103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昌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