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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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乐天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乐天支行截至2020年2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995.46元、违约金2205.43元、利息及复利4901.24元,共计41102.13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乐天支行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双方之间协议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