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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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山市永泰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上诉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赔偿120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6月3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292元,诉讼保全费为1615元,合计4907元(上诉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576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永泰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331元(被上诉人中山市永泰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上诉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292元(上诉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576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永泰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16元(被上诉人中山市永泰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上诉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7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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