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8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驳回原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本息500万元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43元,由被告河北滏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