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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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76507.9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9000元; 三、由被告***、河北程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河间市众晟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91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8元,由原告***负担1318元,被告***、河北程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河间市众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