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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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拱北***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第2024537号“KINGSTON”注册商标、第6832602号“”注册商标、第100602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U盘,并销毁库存侵权物品; 二、被告珠海市拱北***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珠海市拱北***商行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6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