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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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南宁市壮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公司于2010年12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2000年12月6日、2000年12月14日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已于2016年12月10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南宁市壮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宁市壮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