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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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230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艾朗健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强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30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