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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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瑞净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万元和利息(其中分别以工程款9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4日起和以工程款3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工程款12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瑞净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计1422元,由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2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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