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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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菏泽中石油昆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阳信凯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豪迈尔(北京)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滨州浩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浩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49088147.81元,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2914405.63元,及以49088147.8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滨州浩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三、被告阳信凯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菏泽中石油昆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5000万元及利息、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阳信凯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菏泽中石油昆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被告***、***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滨州浩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937.7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滨州浩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阳信凯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菏泽中石油昆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