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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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春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坤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494824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325985元(计至2017年7月28日);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34948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7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广西春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广西坤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926元(原告申请缓交),公告费350元,由原告***负担28033元,被告***负担48243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