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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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客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0)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方损失152319.12元[交强险121000元+商业险31319.12元(166277.11元+22559.52元+561.1元-121000元-5759.5元)×50%]; (2020)被告***赔偿原告***学费损失2879.75元(5759.5元×50%); (2020)被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客运公司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2020)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垫付10000元在执行中一并结算。 案件受理费319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4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