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兴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宜兴海逸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491.42元。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该款已由南海海逸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南海海逸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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