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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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兴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宜兴海逸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491.42元。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该款已由南海海逸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南海海逸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