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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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廓支行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078.7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7.45249‰上浮50%分段计算,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以本金149082.79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以本金139082.79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以本金119102.79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3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以本金119078.79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额22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162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9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