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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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27.78元(赔偿款直接赔付至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滨河路支行6221884920017208790号账户上);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2859.8元(理赔款直接支付至被告***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汴京农商行金明分理处623059103602745045号账户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负担71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