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信智达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三鑫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3925号 原告:银川信智达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春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清义,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三鑫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萍,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银川信智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三鑫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