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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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欠款本金4519.92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支付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计付总额不得超过以本金4519.92元在同期间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