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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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立即停止侵犯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承担200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100元;二审受理费300元,由***承担200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