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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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欠款本金人民币4261.37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