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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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惠山玉祁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惠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11民催12号 申请人: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500051/21648814、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无锡惠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惠山玉祁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4月10日、付款行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郁松 人民陪审员张素琴 人民陪审员邱新华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玉 书记员杨靖宇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