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惠山玉祁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惠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11民催12号

申请人: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500051/21648814、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无锡惠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惠山玉祁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4月10日、付款行为恒丰银行无锡分行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郁松

人民陪审员张素琴

人民陪审员邱新华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玉

书记员杨靖宇

裁判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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