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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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伟盛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伟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款138132.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3元,公告费480元,合计3543元,由被告宁夏伟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