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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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田阳县三雷老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38133元、违约金1500000元以及逾期担保费(逾期担保费以各次代偿款为基数,按年费率4%自各次代偿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代偿款的利息(代偿款的利息分别以各次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各次代偿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上述违约金、逾期担保费、代偿款利息加起来的总和不超过以各次的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各次代偿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所得的数额之和; 三、变更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05元,由被上诉人田阳县三雷老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