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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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广泰路桥环境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固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广泰路桥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1407.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0.06元,被告内蒙古广泰路桥环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