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物业服务结算款19787.13元,逾期付款利息4196元,合计23983.13元。2019年7月25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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