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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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物业服务结算款19787.13元,逾期付款利息4196元,合计23983.13元。2019年7月25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