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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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领鲜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146294.34元并支付违约金75万元;

二、被告宁夏领鲜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共计23台冷链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宁夏领鲜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夏领鲜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领鲜普诺斯物流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质押权后,被告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宁夏领鲜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宁夏领鲜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领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宁夏领鲜普诺斯物流有限公司、银川综合保税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伊顺园农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百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领鲜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07元,由原告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00元,被告宁夏领鲜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宁夏领鲜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领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宁夏领鲜普诺斯物流有限公司、银川综合保税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伊顺园农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百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1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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