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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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寿阳县义通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寿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91438.5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给付被告***垫付款15000元。 上述第一、第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6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443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