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洛南县四皓街道南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061495.6元及该欠款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该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从2018年6月10日起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96元,减半后收取9248元,由被告洛南县四皓街道南沟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