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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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康为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秃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秃鹰赟泽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458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变更为嘉兴秃鹰赟泽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