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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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雷波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雷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37民初52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 被告:四川省雷波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雷波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至今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9-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