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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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财产在1952133.7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人民银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