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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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鑫宁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嘉祥县华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鑫宁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203240011010000113621内的存款47791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