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金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为洛阳市老城区高明街2号院2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的共同共有人;

原告***为第三人***在洛阳金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现款的共同共有人;

驳回原告***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4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2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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