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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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金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为洛阳市老城区高明街2号院2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的共同共有人; 原告***为第三人***在洛阳金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现款的共同共有人; 驳回原告***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4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