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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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营金吉姆健身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东营金吉姆健身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签订的《东营金吉姆健身俱乐部会员协议书》;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东营金吉姆健身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东营金吉姆健身俱乐部私人教练课程协议》; 三、被告东营金吉姆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健身服务费536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1元,被告东营金吉姆健身有限公司负担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