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金诺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腾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河口区金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

二、东营市河口区金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营市腾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费451646.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东营市腾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75元,减半收取40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75元,均由被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金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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