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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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伟全、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长春工程款768763.00元及利息。利息其中以598616.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以170147.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工程款数额在欠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伟全、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长春承担支付义务; 四、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17.00元,原审原告吴长春承担4329.00元,原审被告卢伟全、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14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634.0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