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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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绍兴市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 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贷款本金9999250元。 二、被告绍兴市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利息624506.9元。 三、被告绍兴市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罚息2169039.1元、复利135468.15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此后罚息以逾期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逾期未还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四、被告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366元,由被告绍兴市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