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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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从以上利息中扣减5250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如被告***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圣展独立公社A栋A2022号房屋享有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债权之后,在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