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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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55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373.53元,罚息7061.31元,复利1113.97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5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373.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652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