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建省盈德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3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4月26日利息为4068518.11元,之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盈德实业有限公司、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邱旭斌(QIUXUBIN)、***、卓碧莲(ZHOUBILIAN)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1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1210元,由被告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盈德实业有限公司、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邱旭斌(QIUXUBIN)、***、卓碧莲(ZHOUBILIAN)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被告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盈德实业有限公司、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邱旭斌(QIUXUBIN)、卓碧莲(ZHOUBILIA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5-11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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