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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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家庭运营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作品《天天有喜之人间有爱》的在线播放业务;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家庭运营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合理费用2000元,共计37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42元(已交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3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