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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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承德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承德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96362.00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2019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43.00元,由被告承德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