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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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咸宁市中豪印务有限公司 湖北金海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0)鄂1202执6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金海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中豪印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