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綦上道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20200514.99元;

二、被告重庆綦上道置业公司在欠付被告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354722.17元内对原告***承担上述第一项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宝鼎公司负担(原告已经交纳,被告宝鼎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直接支付原告),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綦上道公司承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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