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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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甲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胜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胜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15748.07元,以及以该工程款数额为基数从2017年3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胜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99.74元,由原告重庆市胜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084.78元,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14.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权利人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