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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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1075261.18元; 二、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以11075261.18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 三、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60000元; 四、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签订的《门窗/栏杆/百叶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三方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五、驳回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若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第一、三项,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1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48405元,鉴定费46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3405元,由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1609元,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51796元,此款已由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垫付,限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451796元,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