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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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直属支行 湛江鸣吉园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中财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粤行第一直属支行偿还借款利息76588.17元、罚利192575元、复息72974.30元(自2014年7月4日计至2018年8月13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湛江市鸣吉园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中财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